損害賠償(交通)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14年度,141號
TLEV,114,六小,141,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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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字第141號
原 告 雲林縣斗南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沈暉勛
訴訟代理人 張原銘
被 告 黃念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未明瞭,故裁定
再開辯論,原訂民國114年6月30日上午11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二、定於114年7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二法庭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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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