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40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魏元明
魏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中附表一編號2關於「雲林縣○○○○○○段000地號土
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雲林縣○○○○○○段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 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