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9號
原 告 江坤山
被 告 郭走
郭進約
郭合坤
鄭坤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廖美鳳
被 告 陳炫木
郭良福
高素琴
鄭榮桂
陳經發
陳嘉祥(即陳炫印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燕倫(即陳炫印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嘉雯(即陳炫印之繼承人)
黃經基(即黃吉雄之繼承人)
黃經南(即黃吉雄之繼承人)
郭友森(即郭西居之繼承人)
郭怡蓁(即郭西居之繼承人)
郭嘉惠(即郭西居之繼承人)
郭雅欣(即郭西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共有人郭良福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死亡,故裁定再開辯論,原訂民國114年6月30日上午11時
之宣判期日取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