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司法院職務法庭(公懲),懲字,113年度,5號
TPJP,113,懲,5,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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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判決
113年度懲字第5、9號
移 送 機 關 監察院
代 表 人 陳菊
代 理 人 鄭景仁
張晟
杜冠穎
移 送 機 關 法務部
代 表 人 鄭銘謙
代 理 人 蔡妍蓁
吳曉婷
楊詠舜
被 付懲戒 人 施教文
辯 護 人 鄭智文律師
林世民律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及法務部移送
,本院合併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施教文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壹年。 事 實
壹、監察院移送意旨(113年度懲字第9號)略以:一、被付懲戒人施教文自民國90年l1月1日起至l12年12月31日止 ,擔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期間 ,有下列違失行為,情節重大,有懲戒之必要: ㈠被付懲戒人於ll1年9月30日在甲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辦 公室,以言語批評甲女身材,並以手勢比出要量肚子的動作 ,復對甲女為不當肢體碰觸(以手指對甲女腹部指來指去, 並碰到甲女胸部),且曾對甲女按摩肩頸。被付懲戒人之行 為,顯已對甲女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致侵犯或干擾甲女之人格尊嚴,而對甲女實施性騷擾行為。 經彰化地檢署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暨性別平等工作小組 (下稱專案小組)調查認定:被付懲戒人對甲女有言語批評 身材及不當肢體接觸性騷擾事實存在,復經檢察官評鑑委員 會 (下稱檢評會)進行個案評鑑決議:被付懲戒人確有對甲 女實施性騷擾之行為。
㈡被付懲戒人於l12年7月7日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 稅局)會議場所,用其雙手握住乙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雙手,對乙女有不當肢體碰觸。被付懲戒人之行為,令乙女 感受被冒犯,顯已對乙女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 作環境,侵犯或干擾乙女之人格尊嚴,而對乙女實施性騷擾



行為。經彰化地檢署專案小組調查認定:被付懲戒人對乙女 有不當肢體碰觸之性騷擾事實存在,復經檢評會進行個案評 鑑決議:被付懲戒人確有對乙女實施性騷擾之行為。 ㈢被付懲戒人於l09年4月24日上午9時許,駕駛其私人車輛搭載 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前往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下 稱員林稽徵所),抵達該所停妥車輛下車後,上下打量A女 ,並詢問「妳這樣穿不會冷嗎?」其眼神使A女感覺不舒服 。再於A女製作筆錄期間,被付懲戒人不時以手碰觸A女的手 背及手臂,甚至將手指放在A女腰部,使A女感到震驚及噁心 ,惟因在場尚有員林稽徵所之承辦人員,致A女有所顧忌而 不敢當場反應。當日下午筆錄製作完成後,被付懲戒人在所 有承辦人面前,以手肘碰撞A女之上手臂,說「她今天是被 我叫來虐待的」等語,使A女感覺被貶抑人格,深感受辱, 而對A女實施性騷擾行為。
二、被付懲戒人上述行為,均已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 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 嚴」及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 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 等規定,經整體、綜合評價,已斲傷司法形象,核有重大違 失,具法官法第89條第7項之應受懲戒事由,有懲戒之必要 ,爰依法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貳、法務部移送意旨(113年度懲字第5號)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因違反法官法事件,經彰化地檢署請求檢評會進 行個案評鑑。案經檢評會決議:本件請求評鑑成立,受評鑑 人有懲戒之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二、被付懲戒人係彰化地檢署前檢察官 (已於l12年12月31日自 願退休),代號甲女、乙女丁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均 為彰化地檢署之員工,乙女丁女並因業務關係受被付懲戒 人監督,被付懲戒人竟對甲女、乙女丁女有下列性騷擾行 為,嗣經甲女、乙女丁女分別向彰化地檢署申訴,經彰化 地檢署專案小組調查審議後,決議被付懲戒人對甲女、乙女丁女性騷擾成立,始悉上情:
㈠被付懲戒人於ll1年9月30日17時30分許,在彰化地檢署與甲 女聊天,以言語及近距離手指比劃方式,當場批評甲女之身 材,並乘甲女不及抗拒,以手指碰觸甲女之胸部,使甲女感 受冒犯。
㈡被付懲戒人於l12年3月30日14時許,在彰化地檢署乙女開會討論案件,利用討論之空檔,走至乙女身後,乘乙女不及抗拒,以手觸摸乙女之臀部,使乙女感受冒犯。 ㈢被付懲戒人於l12年7月7日14時許,在中區國稅局會議室開會 ,會議中途將乙女所坐之滾輪式座椅拉至緊鄰其左側,向 乙女講述與會議內容無關之時事話題,復見乙女雙手放在會



議桌上,乘乙女不及抗拒,多次以雙手緊握乙女之雙手約 3 至5秒,使乙女感受冒犯。
㈣被付懲戒人於l12年7月5日14時30分許,在彰化縣鹿港鎮某臨 時辦公室內,於訊問偵查案件之證人時,乘協助繕打筆錄之 丁女不及抗拒,多次以手指觸摸丁女之手背,另將手環過丁 女之腰部,觸摸丁女之腰部左側,使丁女感受冒犯。三、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 嚴,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前段定有明文。被付懲戒人多次 為前開性騷擾行為,於上開行為後仍否認有性騷擾被害人, 不惟侵害被害人之人格尊嚴,更破壞檢察官及檢察機關形象 ,有法官法第95條第2款「行為不檢」、違反檢察官倫理規 範第5條前段「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 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之規定,情節重大。其應受懲戒之事 實明確,爰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40條規定,移 請懲戒法院審理。
參、被付懲戒人答辯意見略以:
一、所謂「性騷擾」,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第l款規定 係指:「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 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 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 影響其工作表現。」又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 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 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同法第12條第4項亦有明 文 。是性騷擾事件應依個案事件發生之背景、當事人之關 係 、環境、行為人言詞、行為及相對人認知等具體事實綜 合判斷,在「合理被害人」之標準下認定是否構成性騷擾, 而非單以被害人之被侵犯感或個人認知、主觀感受予以認定 。再 者,某種行為或言語是否構成性騷擾,會隨著個人的 性別差異、性傾向差異、成長背景、思想觀念、人際互動模 式、當下情境等,而可能有廻異的看法與感受。二、關於甲女部分:
㈠甲女所陳內容並非事實全貌而有所遺漏,實則甲女當日中午 先應酉男主任檢察官(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邀請用餐,或自 覺吃太飽肚子較撐,自行撫摸肚子詢問被付懲戒人其是否太 胖,被付懲戒人始回答甲女:是否要請總務買條布尺來量腰 圍,並非被付懲戒人無故主動批評、戲謔甲女身材。被付懲 戒人亦未向甲女陳稱「沒有質疑你的胸部是假的」。且甲女 尚出手大力推打被付懲戒人胸部,致被付懲戒人連同座椅倒 退1公尺,被付懲戒人於驚嚇錯愕之餘,一方面為緩解情緒 ,同時又為避免與甲女發生爭吵,才起身指責甲女怎可這麼



野蠻,並略帶開玩笑之意稱「要請總務買條布尺來量腰圍」 等語,以雙手比著量腰圍之動作,絕無觸及甲女胸部。 ㈡依甲女調查筆錄所載,甲女雖稱係被付懲戒人一進來就直接 批評我的身材、如何把自己吃成這樣云云。惟甲女陳稱:「 我在閃躲之際,手要撥開他的手撥開的時候,他就碰到我的 右胸。」、「(怎麼碰?)感覺胸部被戳,他其實是在比我 的腹部……我在閃躲的時候,他的手指頭碰到我的胸部,感覺 是手指頭戳到的感覺。」、「(你記得他哪一手?怎麼碰到 ?)我不記得,他是兩隻食指一直交錯指著我的腹部,我右 胸上方就突然有被戳到的感覺。」、「(這個戳到的感覺持 續多久?)瞬間。」、「(他就縮手了嗎?)我感覺被戳之 後,就趕快拿背靠拿來擋在胸前……他就整個身體往後躺……」 等語。倘依甲女所述,被付懲戒人有碰到甲女胸部,且知有 碰到 (假設語),當下反射動作應係收回原本正在進行之手 部動作,而非整個身體往後傾倒,反而是被付懲戒人遭外力 推擠時,較有可能發生身體往後,此與被付懲戒人所稱甲女 有出手大力推打被付懲戒人胸部,致被付懲戒人連同座椅倒 退1公尺之情形較為符合。可見甲女所述事實經過有所隱瞞 ,亦與常情不符,已難盡信。且依甲女所述情節,可見被付 懲戒人本無意碰觸甲女身體的任何部位,亦與被付懲戒人所 述僅係隔空比劃量腰圍之動作大致相符。實不能排除係甲女 突然移動位置,又出手推打被付懲戒人,致使被付懲戒人手 指意外與甲女身體發生瞬間接觸之可能。
㈢再者,甲女稱:與被付懲戒人在本事件前很熟,他是亦師亦 友,我跟他相處是熟的,我講話的時候,有時候他講話很過 分我不同意時,會打他的手。有一次在主任檢察官辦公室沙 發區,我有打他的大腿,跟他說你不要亂講。被付懲戒人對 於我打他的時候,他沒有反應,他會跟旁邊的人說,你看她 都那樣對我,他也都叫我「主子」等語。可見被付懲戒人非 無端攻擊或批評甲女身材,而侵犯或干擾甲女之人格尊嚴、 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係因甲女自行提及此話題始被 動回應,且甲女與被付懲戒人平時之往來互動關係頗佳,甲 女亦常有主動碰觸被付懲戒人之手、大腿等打鬧情事。依本 事件發生之背景、當事人之關係、環境、行為人言詞、行為 及相對人認知等具體事實綜合判斷,縱被付懲戒人以手勢示 意時,因遭甲女大力撥開,致改變原本之手勢及位置,而誤 觸甲女胸部 (假設語),顯非被付懲戒人有意為之或能事先 避免,自無可能使甲女感受冒犯及不舒服,更遑論具有性意 味或性別歧視可言,實難認被付懲戒人之言詞或行為,已使 甲女感到敵意或被冒犯之情境,而該當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



條第1項第1款之性騷擾要件。
㈣被付懲戒人在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傳送道歉貼圖表示 歉意,係因事後詢問得知甲女覺得不舒服,並非被付懲戒人 明知碰觸到甲女胸部。且縱如甲女所稱,其感覺有被戳到的 感覺是瞬間,被付懲戒人當下之反應並非縮手,而係整個身 體往後傾躺,且甲女亦稱:「(他有口頭反駁說沒有啦之類 的?)完全沒有……繼續聊天。」等語。則確有可能係因甲女 突然移動位置,又出手推打被付懲戒人,使被付懲戒人之手 指意外與甲女身體瞬間碰觸,而被付懲戒人並未察覺。如被 付懲戒人已有認知,甲女又有較大幅度之肢體反應,殊難想 像被付懲戒人當下未顯露任何異狀,仍與甲女繼續聊天。被 付懲戒人既不知情,又豈會在簡訊中為任何解釋?檢評會徒 以被付懲戒人為何於簡訊中未妥為解釋,而僅表達道歉之意 ,推認被付懲戒人應有以手指碰觸甲女胸部之行為,並使甲 女因被冒犯而感覺不舒服及驚嚇難過云云,除有違常理,亦 屬臆測。
三、關於乙女(112年3月30日)部分:
㈠檢評會依乙女之陳述及乙女有向證人己男檢察事務官(真實 姓名年籍詳卷)表示受到被付懲戒人摸臀部等證據,認被付 懲戒人有於l12年3月30日以手指碰觸乙女臀部。惟乙女之申 訴內容有諸多不實,尚不得盡信而遽為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 認定。
乙女於112年8月4日接受詢問時陳稱:被付懲戒人曾於同年3 月30日14時至15時許,在被付懲戒人辦公室與辛男檢察官(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及被付懲戒人開會討論壬女檢察官(真 實姓名年籍詳卷)之環保案件時,辛男與被付懲戒人一起在 電腦前看起訴書類,伊則站起來面對會議桌,背對被付懲戒 人與辛男,被付懲戒人突然從電腦處走到前面,從伊身體後 面輕輕觸摸伊之臀部1下云云。惟當天辛男根本不在場,業 經辛男於l12年8月8日接受詢問時說明在卷。衡諸辛男實無 迴護、偏袒任一方之必要,且其當日庭期安排,確實不可能 在場,所述應屬可採。反之,倘如乙女所述,被付懲戒人原 與辛男在電腦前查看起訴書類,殊難想像被付懲戒人會突然 走到乙女身後,於辛男在場之情況下,觸摸乙女臀部。辛男 豈可能對於被付懲戒人之作為及乙女之反應毫無印象?另乙 女於l12年9月5日專案小組調查會議中陳稱:被付懲戒人和 辛男視察電腦螢幕的資料,並不是紙本卷宗,所以與紙本卷 宗無關。當天被付懲戒人是靜靜走過來,輕輕地摸下去,並 無拿卷宗及其所稱重心不穩撲到長桌之情形云云。然卷內並 無乙女此部分之調查筆錄。且乙女於112年8月4日申女主任



檢察官(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詢問時陳稱:被付懲戒人和辛 男都在我的背面,他們兩個在電腦那邊,突然被付懲戒人走 到我後面,他突然手摸到我的屁股,我就愣住,整個人卡住 ,傻在那裡等語。足見乙女當時乃背對被付懲戒人,又豈能 看到被付懲戒人有無提卷宗跌倒撲到長桌之事?乙女陳述矛 盾不一。實則被付懲戒人當時係分批將自己辦公室電腦桌前 之雜亂卷宗搬到前面長桌上,且搬運2次,卷宗資料確實不 少。
㈢檢評會雖以被付懲戒人較早之答辯稱因用力甩卷而重心不穩 ,未稱有腰傷,後稱因傷提卷宗跌倒,對於如何誤觸乙女之 原因前後說明已有歧異云云,認被付懲戒人所稱不慎碰觸等 語,尚難採信。惟被付懲戒人腰部確有疾病,長期在西醫診 所復健保養。且衡諸一般經驗,不能排除因被付懲戒人有此 舊疾,於搬運重物時跌倒閃到腰部,致添新傷或舊疾復發, 使腰部感到疼痛不適。是不論被付懲戒人係因搬運卷宗不慎 跌倒而閃到腰或因舊疾於搬運卷宗時不慎跌倒均有可能,二 者並無矛盾或歧異。又專案小組於112年9月5日到被付懲戒 人辦公室勘驗被付懲戒人模擬提卷宗跌倒情形時,被付懲戒 人曾向專案小組告知當時跌倒腰椎閃到,然調查報告僅記載 被付懲戒人曾提及有椎間盤突出長期復健之情形,未記載跌 倒時腰椎閃到。被付懲戒人於l12年9月27日收受彰化地檢署 曉人字第Z0000000000號函之行政處分後,隨即於同年9月28 日前往雲林縣斗六重德中醫診所申請診斷證明書,證明被 付懲戒人確曾因跌倒致腰椎閃到,而於l12年4月l日上午前 往重德中醫診所就診,接受推拿及針灸治療,並於同年10月 23日向彰化地檢署提出復審書時,檢附該診斷證明書做為證 據,說明當時係因提卷宗跌倒而不小心碰觸乙女身體,並非 故意觸摸乙女臀部。檢評會仍以前開枝節質疑被付懲戒人, 並一味採信乙女有瑕疵之說詞,實嫌率斷。
㈣被付懲戒人確係因突發意外在身體失去控制之情況下,未能 與乙女保持安全距離而不慎碰觸,非被付懲戒人所能預見, 顯不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難認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 第1項之要件相符。
四、關於丁女部分:
㈠檢評會認定被付懲戒人對丁女性騷擾成立,無非係以丁女之 陳述內容及事後反應暨證人庚女書記官(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之證詞為據,惟此均屬丁女陳述之重複或累積,欠缺補強 證據以證明其陳述為真實,尚不得憑此率認被付懲戒人有何 性騷擾行為。
㈡觀諸丁女所陳:被付懲戒人坐在我右邊,我在打筆錄的過程



中,他會用他的手指摸我的手背,次數不止1次,因為我當 時在製作筆錄,他會說這樣打、這樣打,我記得不只1、2次 ,之後他的手環過我的腰,摸到我左腰,次數也不只l、2次 ,有停留,停留的時間沒有很長,約1、2秒,當時是正常訊 問證人中,摸我腰的時候沒有要我特別做什麼、也沒有說什 麼。他摸我手背及腰的次數都超過2次,但次數沒辦法具體 。當時在場只有那個證人,因和證人隔一個矮桌,證人應該 看得到,因桌子很矮,是茶几,證人坐在我和被付懲戒人的 對面。那天下午連續問證人、被告,途中知股檢察事務官有 進來提供資料,有一段時間檢察事務官在場,不確定他有無 看到云云。依丁女所述之客觀情境及事發過程,被付懲戒人 係在訊問證人製作筆錄之過程中,一邊訊問證人、指揮筆錄 製作,一邊摸丁女之手背及腰部,尚將手從右至左環過丁女 ,在丁女左腰停留l、2秒,且次數不只1次,顯不合理,已 難盡信。
㈢癸男檢察事務官(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接受詢問時陳稱: 當時沙發是L型的,我與書記官坐同一列沙發,因為我要看 筆錄,被付懲戒人應是坐在左前方或右前方,印象中被付懲 戒人不是與我們坐同一列沙發。當天下午作筆錄時,我全程 在場看筆錄,沒有走來走去。因為在那廠沒有什麼文書資料 需要帶的。在作筆錄過程,專注於案情訊問上,未看到被付 懲戒人在丁女打筆錄時碰丁女的手背或以手環過丁女的腰, 摸其左腰等語。當日癸男係坐在丁女旁邊,且全程參與筆錄 製作,並無來回走動送取資料。倘被付懲戒人有如丁女所指 在其打筆錄時摸其手、環過其腰部,摸其左腰,並停留l、2 秒,且次數不只1次,癸男不可能沒有看到丁女所指情形。 ㈣被付懲戒人於l12年7月5日係支援平股巳男檢察官(真實姓名 年籍詳卷)至彰化縣鹿港金界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或稱金界旺公司)崙尾倉庫及該公司位於彰濱工業區之工廠 進行廢棄物勘驗,被付懲戒人並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 查站、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環境部、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及癸 男等參與偵辦此案,另有在押被告2人、金界旺公司員工等 合計60多人在場。被付懲戒人為進一步查明案情,再指揮平 股書記官即丁女、癸男就地協助,在金界旺公司崙尾倉庫辦 公室開臨時偵查庭,對金界旺公司廠長進行偵訊程序。因被 付懲戒人非該案之承辦檢察官,故係由癸男負責彙整卷證提 供被付懲戒人訊問,隨時提醒被付懲戒人需補問問題,並提 示丁女相關人名及專有名詞等,注意筆錄記載內容之正確性 。被付懲戒人在整個訊問過程僅與癸男有所互動,專注於如 何訊問、釐清案情,並無與丁女有何肢體接觸,更遑論有丁



女所指摸其手及腰之情事。檢評會竟以丁女與被付懲戒人尚 無恩怨,無杜撰虛構之動機,認丁女之陳述較為可採,遽為 不利被付懲戒人之認定,實屬無據。
五、關於乙女(112年7月7日)部分:
㈠據被付懲戒人之記憶,當日與乙女互動不多,或係開會期間 ,被付懲戒人認中區國稅局人員之推斷內容不切實際,原欲 邀乙女一同分享先前參與偵辦不實發票之經驗,使國稅局人 員得透過實例瞭解,並藉機讚揚乙女在工作上之專業表現, 誤認與乙女間之默契,得以詼諧動作及反諷口吻帶動氣氛, 而呼喊如果賣發票有這麼好賺,就一起去賣假發票等語之同 時,以較大肢體動作拉起乙女的手。核與乙女陳述:「他說 昨天有一件新聞,韓國瑜侯友宜離太遠,有一個人把另一 個拉靠近,他就跟我講這件事。開會期間,他有用手碰到我 的手臂,他在我旁邊講話時,他用手碰我右上臂一下 ,後 來繼續開會,大家有講到以前辦案賣發票的事情,那時候氣 氛是輕鬆的,他就突然把他的雙手握住我的雙手……那時候因 為氣氛很歡樂……」等語大致相符。可見被付懲戒人所述並非 全然無據。衡諸乙女與被付懲戒人當時所處背景、環境、雙 方關係及認知等觀之,被付懲戒人所為,僅係為徵求乙女對 於有關販賣不實發票言論之贊同,邀請乙女共同分享偵辦實 務經驗,並藉機讚揚乙女,不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縱使 未經乙女同意,而令乙女感受被冒犯及不舒服,仍不該當性 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性騷擾。況依乙女所稱被 付懲戒人用雙手握住其雙手之舉動,一般應不至於認為具有 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亦未逾越一般社交禮儀、交談互動所能 容忍之程度。縱乙女主觀上覺得被冒犯,亦難認符合合理被 害人之標準。
㈡被付懲戒人在LINE上傳送道歉貼圖表示歉意,係因事後乙女 表達不滿,並非被付懲戒人明知碰觸到乙女,檢評會執此為 被付懲戒人不利之認定,實屬無據。
六、關於A女部分:
㈠被付懲戒人與A女於109年4月24日前往員林稽徵所處理之案件,乃逃漏稅捐案件(原承辦股健股),該案件因須核對公司帳冊及資金流程,雖經被付懲戒人多次協助健股檢察官開庭,但因案情頗為複雜,致原承辦股遲遲無法結案,檢察長乃徵求被付懲戒人同意,將該案件移轉給被付懲戒人處理。被付懲戒人乃指揮員林稽徵所北斗稽徵所協助調查,且為方便核對帳冊及資金,將開庭地點指定在員林稽徵所。該案件之卷宗高達1公尺半,每次開庭均須用推車搬運卷證,書記官若不熟悉案情及卷證,開庭製作筆錄時很難進入狀況。當天開庭時因出庭人員頗多,大家擠在一張橢圓型會議桌,被付懲戒人坐在會議桌前方,A女坐在被付懲戒人之稍左前方,被告等人及辯護人坐在會議桌左側,大部分之稅務員則坐在會議桌右側,另部分稅務人員坐在被付懲戒人對面。被付懲戒人將卷宗、帳冊憑證等物堆放在被付懲戒人、A女座位中間之地板上。當日開庭訊問重點是與被告核對檢方所調閱之銀行存款明細及公司帳冊。因此,被付懲戒人須翻閱卷證,再將卷證提示給被告等人比對。開庭時,被付懲戒人注意到A女愣在筆記型電腦前未繕打筆錄,且未繕打時間長達20分鐘以上,便問A女是否聽不懂開庭問答內容,只好從頭問案,並將問答內容整理過後口述給A女繕打,然因A女係臨時支援的書記官,對案情不清楚,且非稅法財經專業,致繕打之筆錄與原意有很多出入甚至錯別字,被付懲戒人只好叫在場國稅局人員及被告等講話慢一點,並將問案速度放慢,緊盯電腦螢幕,若書記官筆錄打錯或不知如何繕打時,會用手指輕點其放在鍵盤上之手掌背,提醒她內容打錯,不要繼續打字,再用手指碰觸螢幕內容,告訴她如何將前面已打過的內容複製下來修改,這是為協助書記官完成筆錄繕打,絕非無故觸摸其手掌背。因A女製作筆錄速度很慢,當天開庭拖延到下午4點結束。至於A女指訴被付懲戒人將手放在其腰部乙事,被付懲戒人印象中完全沒有碰觸A女腰部的動作。 ㈡關於移送意旨所指被付懲戒人在多人面前稱A女:「她今天是被我叫來虐待的」部分,因被付懲戒人係於113年2月中旬收到檢評會寄來的卷證影本,看到A女之陳述狀,方知A女陳稱:被付懲戒人當日指著我向他們說:「她今天是被我叫來被虐待的」等語。被付懲戒人只記得當天因被告、國稅局人員講話速度很快,陳述之內容大多是會計帳冊及稅法之專業術語,致A女不知如何繕打筆錄,而對被告及國稅局人員說:「一般法官、檢察官均不熟悉會計及稅法,更何況書記官,你們講話速度這麼快,且內容又大多涉及專業術語,書記官哪會聽得懂,你們講話速度這麼快,根本就是在虐待書記官。」我推測A女所述「她今天是被我叫來被虐待的」這句話,應該是「她今天是被我叫來『被你們』虐待的」,而非「叫來虐待」,因被付懲戒人當天對A女被臨時指派來支援此複雜案件,且開庭時間長達6小時,一直覺得不好意思,很對不起她。綜上,A女對「叫來虐待」一詞感覺非常不舒服,恐係誤解被付懲戒人捨不得她被指定臨時支援此專案的委屈,而要求國稅局人員開庭陳述時速度應放慢之一番好意,不是叫A女來被我虐待。 ㈢依被付懲戒人之記憶,彰化地檢署戌男前襄閱主任檢察官(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曾於4年前左右,私下告知有位女性書記 官(即A女)指稱陪同被付懲戒人到員林稽徵所開庭時,被付 懲戒人故意不搭公務車,而開自己車輛搭載A女前往,並於開庭 過程中說該書記官財經專業不足,無法勝任,及於開庭中觸摸 其打字之手掌背部及腰部云云。但戌男並未出示任何文件給 被付懲戒人看,當時被付懲戒人很詫異,便對戌男說明當天



開庭狀況,戌男聽完後說他會處理等語。2至3日後,戌男告 知:他已對A女說明,A女說只要被付懲戒人對其書面道歉, A女就讓此事過去。被付懲戒人便回答若能讓A女撫平情緒, 願意配合。隨即在戌男面前,繕打一張約2行的道歉書(印 象中內容好像是倘若被付懲戒人於開庭過程中不小心觸碰到 A女,致A女覺得不舒服,被付懲戒人衷心對A女致上歉意) ,簽名後轉交給戌男,而A女也未提起性騷擾申訴。被付懲 戒人當時僅是基於息事寧人及撫平A女情緒,才未堅持調查 ,並配合A女要求寫道歉書。事後,戌男曾對被付懲戒人開 玩笑說:「算你倒楣,踩到狗屎」。另有一天,亥男檢察長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在2樓樓梯前遇到被付懲戒人時,對被 付懲戒人說:老大!感謝你心胸寬大願意讓步,讓機關可以 將此事結案,而不讓機關造成困擾等語,但其並未說過對被付 懲戒人告誡等語。由於被付懲戒人未留存當時書寫之道歉書 ,且彰化地檢署稱行政調查卷宗遺失,因而被付懲戒人無法 提出該道歉書,惟印象中戌男向被付懲戒人提及此事時,被 付懲戒人曾向戌男表示,為維護個人名譽,建議前往員林稽 徵所三樓會議室實地勘驗現場,並傳喚國稅局人員來作證, 惟戌男表示這樣處理對機關形象不好,怎能因被付懲戒人心 存厚道及不想給機關帶來困擾,配合寫道歉書,竟於4年後 在監察院調查時,僅因承認有寫道歉書,而構成性騷擾A女 之證據。況道歉書是在戌男與A女協商下之產物,並非正式 調查之產物,怎能當成不利被付懲戒人之證據。七、聲請調查證據:
㈠聲請傳喚辛男、高0應(詳細名字詳卷)、癸男3人,及向重 德中醫診所函詢被付懲戒人自l12年3月30迄今之病歷、就診 紀錄及主訴病症等資料,以證明被付懲戒人並無乙女所指於 l12年3月30日及同年7月7日對其為性騷擾之行為。 ㈡聲請傳喚證人戌男,待證事實:A女指述被付懲戒人曾於l09 年4月24日在員林稽徵所碰觸其手背及手臂,並將手放在其 腰部,及於多人面前稱「她今天是被我叫來虐待的」等語後 ,彰化地檢署對被付懲戒人進行調查之過程。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有受懲戒必要之事實
被付懲戒人於96年l月1日起至l12年12月31日自願退休止, 擔任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甲女、乙女丁女及A女於被付懲 戒人對其等為下列行為時均為同署之員工,乙女丁女及A 女並因業務關係受被付懲戒人指揮、監督。被付懲戒人自應 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詎其於109年4月 至l12年7月間任該署檢察官期間,有下列違失行為,情節重



大:
㈠被付懲戒人於ll1年9月30日下午之上班時間,在彰化地檢署 甲女辦公室,與甲女聊天時,以言語及近距離手指比劃方式 ,當場批評甲女之身材,並乘甲女不及抗拒,以手指碰觸甲 女之胸部,使甲女感受冒犯,並造成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 侵犯其人格尊嚴,而對甲女實施性騷擾行為。(以上部分下 稱系爭甲事實)
㈡被付懲戒人於l12年3月30日14時許,在彰化地檢署其辦公室乙女開會討論案件,乙女受被付懲戒人之指揮、監督,被 付懲戒人竟利用討論空檔之機會,走至乙女身後,乘乙女不 及抗拒,以手觸摸乙女之臀部,使乙女感受冒犯,並造成冒 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其人格尊嚴,而對乙女實施性騷擾 行為。(以上部分下稱系爭乙1事實)
㈢被付懲戒人於l12年7月5日14時30分許,在彰化縣鹿港鎮某臨 時辦公室,於訊問偵查案件之證人時,丁女受被付懲戒人之 指揮、監督,被付懲戒人竟利用機會,乘協助繕打筆錄之丁 女不及抗拒,多次以手指觸摸丁女之手背,另將手環過丁女 之腰部,觸摸丁女之腰部左側,使丁女感受冒犯,並造成冒 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其人格尊嚴,而對丁女實施性騷擾 行為。(以上部分下稱系爭丁事實)
㈣被付懲戒人於l12年7月7日14時許,在中區國稅局會議室會議中,乙女受被付懲戒人之指揮、監督,被付懲戒人竟利用機會,將乙女所坐之滾輪式座椅拉至緊鄰其左側,向乙女講述與會議內容無關之時事話題,復見乙女雙手放在會議桌上,乘乙女不及抗拒,多次以雙手緊握乙女之雙手約3至5秒,使乙女感受冒犯,並造成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其人格尊嚴,而對乙女實施性騷擾行為。(以上部分下稱系爭乙2事實) ㈤被付懲戒人於l09年4月24日駕駛其私人車輛搭載A女前往員林 稽徵所,A女受被付懲戒人之指揮、監督,被付懲戒人竟利 用機會,於製作筆錄期間,不時以手碰觸A女的手背及手臂 ,甚至將手指放在A女腰部,使A女感到震驚及噁心,惟因在 場尚有員林稽徵所之承辦人員,致A女有所顧忌而不敢當場 反應。當日下午筆錄製作完成後,被付懲戒人在所有承辦人 面前,以手肘碰撞A女之上手臂,說「她今天是被我叫來虐 待的」等語,使A女感覺被貶抑人格,深感受辱,並造成冒 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其人格尊嚴,而對A女實施性騷擾 行為。(以上部分下稱系爭A事實)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付懲戒人自96年1月1日起至l12年12月31日自願退休止,擔 任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甲女、乙女丁女及A女於被付懲戒 人對其等為前述行為時均為同署之員工,乙女丁女及A女 並因執行職務關係受被付懲戒人之指揮、監督等事實,為被 付懲戒人所不爭執(見丁證1,本件判決相關證據之編號與 該證據所在卷宗及頁碼均詳附表),並有被付懲戒人之公務 人員履歷表(見甲2證1)及甲女、乙女丁女分別於專案小 組詢問時之言詞陳述(見甲1證7、甲1證9、甲1證33)及A女



之書面陳述(見甲1證36)在卷可佐,自堪認定。 ㈡證人之證言,常有就其經歷、見聞、體驗事實與他人轉述參 雜不分,一併供述之情形,故以證人之證詞作為性騷擾被害 人陳述之補強證據,應先釐清其證言組合之內容類型,以資 判斷是否具備補強證據之適格。其中如屬於轉述待證被害人 陳述被害之經過者,因非依憑自己之經歷、見聞或體驗,而 屬於與被害人之陳述被評價為同一性之累積證據,應不具補 強證據之適格;但依其陳述內容,茍係以之供為證明被害人 之心理狀態,或用以證明被害人之認知,或以之證明對聽聞 被害人所造成之影響者,由於該證人之陳述本身並非用來證 明其所轉述之內容是否真實,而是作為情況證據(間接證據 )以之推論被害人陳述當時之心理或認知,或是供為證明對 該被害人所產生之影響,實已等同證人陳述其目睹被害人當 時之情況,則屬適格之補強證據。且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該 陳述本身以外,其他足以證明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 證據,不以證明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而與被害人指 述具有相當關聯性,且與被害人之指證相互印證,綜合判斷 ,已達於使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以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足當之。再者,被害人遭受性騷擾後所呈現之激動反應, 經依被害人身體、精神狀態、事件性質、事件與陳述時間之 間隔等各項情況,綜合判斷,如認確屬自發性而無虛假,此 被害人案發後表徵之客觀事實,亦可援為被害人陳述之補強 證據。
㈢系爭甲事實:
⒈不爭執事實:
關於被付懲戒人有於系爭甲事實所載時、地,與甲女聊天時 ,以手指近距離比劃之事實,為被付懲戒人所不爭執(見丁 證1第65頁)。
⒉爭點:
被付懲戒人於系爭甲事實所載時、地,以言語及近距離手指 比劃時,有無當場批評甲女之身材,並乘甲女不及抗拒,以 手指碰觸甲女之胸部,使甲女感受冒犯?
⒊經查:
⑴系爭甲事實,業據甲女於112年8月4日專案小組詢問時指述: 被付懲戒人於ll1年9月30日,至彰化地檢署伊之辦公室,與 伊聊天時,以言語及近距離手指比劃方式,當場批評伊之身 材,說妳怎麼把自己吃那麼胖,其雙手非常靠近伊的肚子, 伊在閃躲之際,被付懲戒人手指碰觸伊之胸部,伊感受到被 冒犯,事發當時雙方並無打鬧之情形等語,並於陳述過程中 哭泣(見甲1證7),有甲女112年8月4日性騷擾事件申訴表



可佐(見甲1證5)。
⑵系爭甲事實發生後,甲女與被付懲戒人、同事戊女主任檢察 官(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及辰女主任檢察官(真實姓名年籍 詳卷)間,以手機簡訊或LINE對話如下:
①被付懲戒人於111年9月30日當晚19時36分起,以LINE傳送「 抱歉」、「對不起」、「你在生氣嗎?」、「非常抱歉」「 饒了我吧」等多則貼圖予甲女之事實,有被付懲戒人不爭執 (見丁證1)之該等貼圖之截圖及被付懲戒人之聯絡資訊翻 拍照片在卷可稽(見甲1證12、甲1證45)。 ②甲女於111年9月30日當晚19時58分起,以LINE將上述甲1證12 的訊息截圖傳送予戊女主任檢察官,並傳送「他道歉了,都 虧妳幫忙」之訊息及「LOVE」、「謝謝」等貼圖予戊女之事 實,有該等訊息及貼圖之截圖可證(見甲1證13)。 ③甲女於111年9月30日當晚,以LINE傳送「我決定封鎖他」、 「煩死了」、「快要構成跟騷法了」等訊息及上述甲1證12 的訊息截圖傳送予辰女主任檢察官之事實,有該等訊息及截 圖可稽(見甲1證11)。
④被付懲戒人於lll年l0月4日,以手機簡訊傳送予甲女稱:「 主子!對不起,奴才知道錯了,不知道妳要用何種方式向妳 道歉!」「我不知道該如何向妳道歉!」等語,向甲女道歉 之事實,有被付懲戒人不爭執之該簡訊截圖在卷可證(見丁 證1第68頁,甲1證8)。
⑶證人戊女於113年2月16日專案小組詢問時證稱:(1)甲1證13 之訊息及貼圖是甲女與我在111年9月30日的LINE對話。(2) 當天下午我開完庭,路過見甲女在辰女辦公室,辰女臉色凝 重,但甲女更凝重,我問甲女怎麼了,甲女講述當天在她辦 公室被付懲戒人用手指著甲女肚子說,妳看妳看妳胖了這麼 多,被付懲戒人手往上藉機碰甲女胸部,甲女很生氣。後來 ,我回到我辦公室,被付懲戒人剛好來我辦公室,我跟被付 懲戒人說甲女很生氣,說你有碰到她胸部等語(見甲1證55 )。
⑷專案小組112年9月5日調查報告,關於甲女申訴部分,調查結 果認定:(1)被付懲戒人於111年9月30日在甲女辦公室以言 語批評甲女身材及對甲女用手指來指去並碰觸到甲女胸部…… 。(2)被付懲戒人對甲女有言詞批評身材及不當肢體接觸之 性騷擾事實存在,有該調查報告(見甲1證18)及彰化地檢 署112年9月14日112年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可以佐證(見 甲1證31-1)。
⑸依上述證據,足見系爭甲事實,業據甲女指述綦詳,甲女於專案小組調查過程中並有哭泣;甲女於事後因心情極為難過,在辰女辦公室,有向在場之戊女表示遭受被付懲戒人之侵犯與難過,戊女並有向被付懲戒人反映關於甲女有說被付懲戒人有碰到她胸部等情,亦經證人戊女證述在卷;又被付懲戒人獲悉甲女生氣之事,有於事發當晚19時36分起,以LINE傳送甲1證12之多則抱歉、對不起等貼圖予甲女,甲女讀取後,即將甲1證12的貼圖截圖先後傳送予戊女、辰女,感謝戊女的幫忙,向辰女表達「煩死了」的心情;被付懲戒人也不爭執其嗣後於111年10月4日有再以手機傳送甲1證8之訊息,向甲女道歉的事實。是以,倘被付懲戒人係因甲女用手撥開而誤觸甲女身體,何以於事發當晚傳送LINE貼圖及111年10月4日傳送手機簡訊中均未妥為解釋,而僅單純表達道歉之意?關於甲女於專案小組調查過程中哭泣、戊女證稱甲女在陳述事發經過時很生氣之情緒狀態,及被付懲戒人傳送予甲女之LINE道歉貼圖、手機簡訊及甲女傳送LINE訊息、貼圖予戊女、辰女等證據,均可作為甲女供述證詞之補強證據。又專案小組受理甲女申訴之調查結果,亦認定被付懲戒人對甲女確有系爭甲事實之性騷擾行為。從而,被付懲戒人有系爭甲事實之行為,使甲女因被冒犯而不舒服及難過,致侵犯其人格尊嚴,應堪認定。被付懲戒人於事實欄參二㈠至㈣答辯意旨辯稱:當時沒有批評甲女的身材,亦未乘甲女不及抗拒以手指碰觸甲女胸部,不能排除係因甲女突然移動位置,又出手推打被付懲戒人,使被付懲戒人之手指意外與甲女身體瞬間接觸之可能性云云,不足採信。 ⒋監察院移送意旨另以:被付懲戒人除對甲女實施系爭甲事實



之性騷擾行為外,另曾對甲女按摩肩頸之性騷擾行為乙節, 無非係依甲女於專案小組調查詢問之供述(甲1證7)為其論 據。然查:甲女雖陳稱被付懲戒人曾在其打電腦時,幫其按 摩肩頸等語,但並未陳述係何時發生之事。此外,本院亦查 無其他補強證據以佐證甲女此部分指訴,因此,難認被付懲 戒人有對甲女按摩肩頸之性騷擾行為,附此敘明。 ㈣系爭乙1事實:
⒈不爭執事實:
關於系爭乙1事實所載時間,乙女有至被付懲戒人辦公室討 論案件,於過程中其手有稍微碰到乙女(但辯稱係不慎誤觸 )等情,為被付懲戒人所不爭執(見丁證1第66頁)。 ⒉爭點:
被付懲戒人於系爭乙1事實所載時、地,有無利用討論案情 之機會,乘乙女不及抗拒,以手觸摸乙女之臀部,使乙女感 受冒犯?
⒊經查:
乙女於112年8月4日專案小組詢問時指述:於l12年3月30日下 午2時至3時許,我和辛男檢察官到被付懲戒人辦公室開會討 論案件。我會記得這一天這麼清楚,是因為前一天被付懲戒 人有LINE傳送案件偵辦的注意事項給我。當天被付懲戒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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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界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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