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668 號
聲請人 施老安(兼如附表所示張本武等 24 人之被選定人)
上列聲請人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
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其再審事件,認最高 行政法院 109 年度年上字第 57 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 終局判決)、112 年度年抗字第 4 號裁定(下稱系爭確 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34 條、第 36 條、第 37 條及第 39 條等規定(下合稱系爭 規定),將軍公教人員依法核定之退休所得重新計算審定 ,已違反程序優先實體原則、法規保留事項原則、不利益 變更禁止原則,並牴觸憲法第 22 條及第 23 條之意旨, 爰聲請憲法審查。
(二)另聲請人前曾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 系爭規定有上開違憲情形為由,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 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471 號裁定( 下稱系爭裁定)未究明聲請人之訴求主旨,逕以不得對憲 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為由予以不受理,爰再次請求憲法法 庭對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為 憲法審查。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執本件上開違憲理由聲請憲法審查,經系爭裁定 以對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為由,予以不受理。本件聲請意 旨仍照錄該前案所述之違憲理由聲請憲法審查,或主張憲法 法庭未究明其訴求真意;或請求憲法法庭再次對系爭確定終 局判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為審查,性質上均屬 對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與上揭憲法訴訟法規定有 違,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