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629 號
聲 請 人 謝楊梅
謝秉勳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返還鋪位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 年度上易 字第 297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認定 事實不憑證據、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不為證據調查、未依照 聲請進行勘驗物證、突襲性審判與舉證責任分配不公平等違 失,違反武器平等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5 條及第 16 條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 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 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 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 ,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 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 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 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 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 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 ,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 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 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 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 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件均不合, 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