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審裁字,114年度,627號
JCCC,114,審裁,627,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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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627 號
聲 請 人 鄭任祐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 律師
吳春生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易字第 128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事 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 以罪名作為劃分標準,致限制上訴三審之罪名,無論其刑期 多寡,均不得上訴三審,而限制範圍以外之罪名,縱判決得 為易科罰金之罪,仍得上訴三審,產生輕重失衡,無正當理 由而為差別待遇,已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8 條、第 16 條 及第 23 條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 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 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 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 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 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 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 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 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 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 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 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 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與系爭規定 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 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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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