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4年度,626號
CHEV,114,彰補,626,202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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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補字第626號
原 告 謝儒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
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6日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
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
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3,012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45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提出完整宏泰人壽薰衣草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之契約影本(應
清晰可辨識,不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
㈡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
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
給付之,保險法第34條第1項定有明文。請敘明利息起算日
自113年10月16日計算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如:原告於何時交齊證明文件向被告申請理賠、保險契約是
否有約定給付保險金之期限等事項,同時請自行參酌保險法
第34條第1項之規定,就利息起算日部分為完整、適法之訴
之聲明。
㈢是否曾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向金融消費評
議中心申請評議,如有,應提出評議相關資料影本。
三、請依上開命陳報之事項,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
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2萬8,430元) 1 利息 22萬8,430元 113年10月16日 114年6月5日 (233/365) 10% 1萬4,581.97元 小計 1萬4,581.97元 合計 24萬3,0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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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