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4年度,589號
CHEV,114,彰補,589,2025062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補字第589號
原 告 張榮郎
訴訟代理人 黃玟錡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29日起
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9,6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1/1頁


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