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補字第559號
原 告 蘇育群
訴訟代理人 賴其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清海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9,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