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4年度,266號
GSEV,114,岡補,266,202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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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26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石汯霖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49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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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