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26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偉嘉(原名:曾恩宏)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5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
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