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4年度,253號
GSEV,114,岡補,253,202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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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253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政凱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43
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45,901元+自民國113年2月14日起
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6,9
42元+違約金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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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