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4年度,250號
GSEV,114,岡補,250,202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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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25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文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2,3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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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