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4年度,234號
GSEV,114,岡補,234,2025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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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234號
原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訴訟代理人 沈煥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彥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
8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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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