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司小調字,114年度,184號
GSEV,114,岡司小調,184,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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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司小調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代 理 人 廖常宏
相 對 人 林立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__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第八款訴訟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
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__等語。經查,__,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
,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正,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任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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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