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4年度屏簡字第223號
原 告 沈佳蓁
被 告 HA.THANH HAI(何青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本院11
3年度金訴字第855號,下稱刑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4
年度附民字第10號,下稱附民),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2,145元,及自113年12月
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
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
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數人共同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
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此民法
第184條、第18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連帶債務
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
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此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有明
定。本件被告HA THANH HAI(中文名:何青海)加入訴外人
王坤明、王振佑、黃柏睿、許哲維、瑪達拉俄.思樂波,及
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組成具有
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組織,擔任提款車手。嗣何
青海與本案詐欺組織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所得之洗錢之犯意聯絡,
由本案詐欺組織成員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欺原告,致原告陷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復由何青
海依詐欺組織成員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提領時地,持如附表
所示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後,將前揭
款項及所持提款卡以不詳方式轉交本案詐欺組織其他成員,
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而隱匿之
等情,有卷存刑案判決可稽(見本院卷第9-23頁),並經本
院調取刑案電子卷宗,核閱無訛,應可信為真實。本件被告
因共犯之身分而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並須與該等詐騙集團分
子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是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212,145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13年12月31日起(按起刑事附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
13年12月30日送達被告,有附民卷存第5頁被告簽名欄可參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之民事損害賠償事件
,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
來,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無徵收裁判費,且本件於審理過
程,並無支付其他費用,是本件無訴訟費用,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問 提領金額 (不含手續費) 提領地點 本案詐欺組織成員於113年2月29日14時50分許,佯為臉書買家,向沈佳蓁佯稱其賣場因認證未完善致遭凍結,要求沈佳蓁點擊某網址與「7-11賣貨便在線客服」聯繫處理云云;本案詐欺組織成員復假冒7-11賣貨便客服,向沈佳蓁佯稱其帳戶有問題,須從銀行重新設定云云,致沈佳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①113年2月29日17時23分許 ②同日17時25分許 ③同日17時40分許 ①49,988元 ②49,981元 ③48,088元 楊于介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2月29日17時38分許 ②同日17時39分許 ③同日17時40分許 ④同日17時41分許 ⑤同日17時41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屏東縣○○鎮○○○000○0號統一超商隆德門市之自動櫃員機 ①113年2月29日17時47分許 ②同日17時47分許 ③同日17時48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9,000元 屏東縣○○鎮○○○000號統一超商鵬權門市之自動櫃員機 ①113年2月29日17時50分許 ②同日17時51分許 ③同日17時52分許 ④同日17時57分許 ⑤同日19時49分許 ①1萬元 ②1萬元 ③1萬元 ④24,088元 ⑤1萬元 楊于介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2月29日18時27分許 ②同日18時27分許 ③同日18時28分許 ④同日18時28分許 ⑤同日18時29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5,000元 (含編號3、4) 屏東縣○○鎮○○○0號統一超商合生門市之自動櫃員機 ①113年2月29日19時59分許 ②同日20時00分 ①2萬元 ②1萬4,000元 (含編號3、5) 屏東縣○○鄉○○村○○○0號來義郵局之自動櫃員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