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14年度,267號
PTEV,114,屏小,267,2025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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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小字第267號
原 告 許修民
被 告 蔡屏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
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於民國114年7月23日上午10時15
分,並請兩造提早於同日上午9時50分先到本院簡易庭第一調解
室報到,由本院調解委員先行調解,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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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