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14年度,252號
PTEV,114,屏小,252,202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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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小字第252號
原 告 葉宥吟


一、原告與被告陳菁菁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此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
別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
訴必備之程式。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
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
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 之依據及範圍,故原告所為訴之聲明,應求明確、特定且適 於強制執行,從而,民事當事人於起訴時雖列有一定之聲明 ,然該聲明如欠缺明確性、特定性及執行可能性,則是類聲 明仍難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當認 本件起訴 仍有不合程式及其他要件之情形。
 ㈡經查,原告起訴狀雖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萬,惟訴之聲明 僅記載:償還原告欠的錢等語,未表明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 決之聲明(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若干金額),而事實及理 由欄僅記載如附件,並未明確記載「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 (即具體之民事法條規定,即原告可為訴之聲明內容之請求 之法律上依據),即係根據何種法律關係請求,其起訴顯不 合法定程式,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上開補正期限內,補正 完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後提出更正 完全之起訴狀(附繕本)到院,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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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