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小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芝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9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