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全字,114年度,7號
PTEV,114,屏全,7,202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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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全字第7號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林發水
相 對 人 邱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下同)500,000元,兩造簽訂借據2紙、約定書1紙,
並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目前尚欠354,
335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屢經聲請人
以電話、通訊軟體LINE、發函催告通知催討或親自實地查訪
,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相對人自114年3月29日起如附表所示
應繳納之利息、違約金不為清償,即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
無果,依約定書約定條款第5條第1項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
齊,並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將目前欠款354,335元(誤載
為參拾陸萬貳仟陸佰參拾玖元,應予更正),及如附表所示
利息、違約金一併清償。經聲請人以相對人留存之電話聯絡
、實地查訪均無果,依一般社會常情,相對人恐有移往遠方
或意圖逃避其應負之債務責任,相對人財產有限,聲請人恐
其脫產,以圖逃避本案債務,若不假扣押其財產,任期自由
處分財產,則聲請人之債權必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
虞,聲請人願提供相當金額或有價證券為擔保,以代假扣押
請求及原因之釋明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
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其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
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
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規定,
係指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
執行之情形,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
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
無蹤、隱匿財產等情形。又債權人應先就「請求」及「假扣
押之原因」,盡其釋明之責,亦即須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
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
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
假扣押。倘債權人就任一要件未為任何釋明,即不符假扣押
之要件,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准其供擔保以補釋明之
欠缺,其假扣押之聲請自不應准許。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對相對人有354,335元及如附表所示利
息、違約金之債權乙節,業已提出高雄銀行放款客戶授信明
細查詢單、增補條款契約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約定書
[青創個人戶一百萬以下線上版]、逾期放款催收記錄表、催
告書各1份、放款借據、授信展期約定書各2份為證,固得認
聲請人就請求原因已為相當之釋明。然關於本件假扣押之原
因,聲請人未就相對人有何財務狀況陷入困頓,恐有脫產逃
匿之情釋明完足,而逾期放款催收記錄表僅能釋明聲請人曾
有催告相對人清償債務乙情,尚難據以釋明相對人有浪費財
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
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假扣押之情
事。此外,聲請人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相對人有何隱匿財
產或逃匿無蹤,致將來難以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自不能認
聲請人就本件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則其雖陳明願供擔保
,以代釋明,揆諸上開說明,仍難認已補釋明之欠缺,其假
扣押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附表:
編號 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率 違約金 1 336,972元 自114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中華郵政定儲二年期機動利率加0.575%計收 自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前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依前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2 17,363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合計: 354,3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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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