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保險小字,114年度,1號
PTEV,114,屏保險小,1,202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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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保險小字第1號
原 告 邱美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民事
起訴狀記載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及住居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持本裁定向戶政
機關申請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補正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正確住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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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