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7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史文孝
周明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呂建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
4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411,3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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