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14年度,156號
ILEV,114,宜補,156,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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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156號
原 告 余清芬
上列原告余清芬與被告林宏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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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