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14年度,137號
ILEV,114,宜補,137,202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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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137號
原 告 潘文娟

上列原告潘文娟與被告林昀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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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