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134號
原 告 高竣東
上列原告高竣東與被告李勝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
,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