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14年度,187號
ILEV,114,宜簡,187,20250604,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簡字第1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劉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0,710元(計
算式:遺產總額3,501,419元應繼分比例1/1=1,750,710元,元
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92元,扣除前已繳納6,05
0元,尚應補繳16,0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柏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