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14年度,117號
ILEV,114,宜簡,117,2025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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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宜簡字第117號
原 告 BT000-K113027(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蕭丞佐律師
被 告 簡士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3
年度附民字第71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
國11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曾為男女朋友關係,被告因不滿分手,於下
列時間持續對原告為下列行為(下稱系爭行為):
 ㈠於民國113年6月4日18時26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麻煩
妳出來對話說清楚我那時候跟林小姐去你家大吼說妳是小三
我會提告一年多前的傷害」之文字訊息予原告。
 ㈡於113年6月13日10時2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為:「
好吧,既然你這麼……認為說我對那一包垃圾袋在糾結什麼,
然後對你在那邊糾纏(臺語)或是幹什麼,你也認為說我要
錢,我跟你在一起這麼久了,你認為我要你的錢,好,我現
在就狠心的跟你講,你說你知道我的戶頭,我要10萬塊,我
要10萬塊,麻煩轉帳之後,告訴我,不然、不然我就對你提
出傷害告訴,雖然追訴期已經過了,但是我一定會去打這個
官司,你既然把我認為說我是這種人,好,那我就做給你看
。」、「沒有想要去恐嚇你,既然你把我認為我是這種人,
我就……我就當成妳把我當成這種人,我就當成這種人,就這
樣,我不會再傳了,啊你說垃圾丟在女廁所的外面,女廁,
你丟在女廁,是幹什麼?我不知道啦!女廁我可以進去嗎?
再次強調,你居然把我當成這種人,謝謝你,原告。」等語
音訊息予原告。
 ㈢於113年6月13日10時4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為:「
嗯~沒有……很多錢,這10萬塊沒有很多啦!也不會說覺得說
,這來者不……來者不易的……得之不易的……的錢啦,我會當作
是你的賠償金而已啊,我說過了,這是你傷害我的賠償金啊
!啊你要是要……你要讓我變成這樣,我變了嘛!變成這樣了
啦,你應該開心才對啊,這是你期待我的樣子啦,不對嗎?
我到目前為止,還是很努力地去……你所說的話我都在去改變
啊,你很希望我變成這樣,我就變成這樣,希望我快樂我也
快樂給你看啦!」、「10萬塊喔,要賺,說真的很容易,不
吃不喝就2個月就OK了嘛!有什麼好得之不易的?就賺錢嘛
!就這樣而已呀!沒什麼啊! 」及「可能你會覺得你自己
這個10萬塊對你來說是小case啦,啊我也認為是小case啦,
反正你就阿三本性去撒嬌一下就好了,對不對?啊要做……還
要做老三、老四、老五都隨便你啊!你高興就好了啊,對不
對?(臺語),有需要說這個什麼祝福的話嗎?你要說祝福
的話,我也……好啦,你就祝福我嘛!我也回了一句話,謝謝
你,謝謝」等語音訊息予原告。
 ㈣於113年6月13日19時6分許,騎乘電動機車接近原告位於宜蘭
縣宜蘭市之住所前,對原告謾罵「小三」、「小三」等語。
 ㈤於113年6月14日0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為:「謝謝
你齁,謝小姐,多元計程車小姐,眾人共做,還是謝小三
現在就差了……差差差,差了官方認證。」、「謝謝你這3年
帶給我的,就像你講的啊,快樂也好,痛苦也好,到最後一
刻,謝謝你把我變成這樣子的人,讓我感到正確的反感,感
謝你喔!然後期待官方的認證了,掰掰。」等語音訊息予原
告。
 ㈥於113年6月18日16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下稱B車),在宜蘭縣宜蘭市宜蘭橋附近,見原告駕駛
營業用小客車(下稱A車)搭載乘客,即駕駛B車尾隨原告,於
原告在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5段停等紅燈時,竟拍打A車車窗
,使原告及乘客均心生驚嚇,繼之持續駕駛B車尾隨原告至
宜蘭縣礁溪鄉德陽路之「捷絲旅宜蘭礁溪館」,不願離去。
 ㈦於113年6月28日19時48分前某時,在其通訊軟體LINE不特定
好友均可瀏覽之個人頁面上,發表以原告姓名之諧音作為藏
頭詩等文字,以此方式稱原告愛劈腿是小三
 ㈧於113年6月29日21時25分前某時,在其通訊軟體LINE不特定
之好友均可瀏覽之個人頁面上,發表「我非善男你也非信女
我沒有影射說說的就是妳啦612你給了我什麼畫面618你又帶
來什麼過往的心軟造就自己的傷害無端指控過往來掩飾自己
的所作所為原諒你是錯誤判斷所有事端都因你而起自己去好
好想想38歲年齡15歲的心智妳爸媽若知道你的感情充滿著劈
腿淫亂很難想像。你也確實很(多元)眾多人想上的(計程車)
名副其實的眾人上」等文字。
 ㈨於113年8月29日23時11分前某時,在其通訊軟體LINE不特定
之好友均可瀏覽之個人頁面上,發表「風流女人任她走 有
志男兒不常留 殘花敗柳由他去 單身照樣度春秋 城南已撞
悲傷已忘 愛過恨過從此路過 往後 餘生願妳新歡不斷 枕邊
人吶換了又換 確無一人相伴 六月前走中興六月後奔 棒棒
在手一定開心 有棒日子一定好過」等文字。
 ㈩綜上,被告對原告為系爭行為,致原告心生畏怖,精神嚴重
受創,影響日常生活,經醫師診斷罹患「非物質或已知生理
狀況引起的其他失眠症,有焦慮的適應障礙症」,爰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
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
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被告對其為系爭行為之事實,業經本院113年度易字
第574號刑事判決認被告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
蹤騷擾罪,並判處有期徒刑2月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19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
事案卷查核無訛。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
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而被告持續對
原告所為之系爭行為,屬對原告之干擾、貶抑、嘲弄、辱罵
,已侵害原告之人格權,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
1項前段請求被告賠償精神上損害,自屬有據。
 ㈠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
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
俾為審判之依據。本院衡之兩造原為男女朋友之關係,被告
於113年6月至8月間,陸續以通訊軟體傳送貶抑、嘲弄、辱
罵原告之訊息,復公然辱罵原告,及公然在通訊軟體上發布
貶抑原告之文字,甚駕車尾隨原告,對原告日常生活及社會
活動造成干擾,並使原告心理上承受極大壓力,受害程度甚
巨,參以原告所提之雅信診所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見附民
卷第9頁),並兼衡兩造當事人身份、地位及經濟能力等一切
情狀,認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200,000元為適當,逾
此數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
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賠
償上開損害,為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揆諸前揭說明,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3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附民卷第11頁),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200,000元,及自113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
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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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