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宏泉橡膠包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六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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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九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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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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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昭惠實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十二月五日 │壹拾捌萬伍仟零叁│甲存0000000 │ │
│ │ │限公司朴子分行 │ │拾玖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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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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