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補字,114年度,70號
SLEV,114,士補,70,202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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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70號
原 告 廖育
被 告 酷雷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OHEN DOREL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明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128,7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本金與起訴前
利息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本金
128,700元及自113年11月18日起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17日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合計為129,229元(計算式:本金12
8,700元+利息(128,700元×5%×30/365年)=129,229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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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酷雷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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