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補字,114年度,228號
SLEV,114,士補,228,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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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228號
原 告 蕭健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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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