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補字,114年度,219號
SLEV,114,士補,219,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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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219號
原 告 林泓志
訴訟代理人 盧秀蓮
原 告 吳世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辜建勳
被 告 吳耿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萬1,400元(計算式:
課稅現值36萬4,400+租金17萬7,000=54萬1,400),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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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