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201號
原 告 羅善仁
被 告 潘瑜婕
洪秋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