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補字,114年度,190號
SLEV,114,士補,190,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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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190號
原 告 摩登風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孟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真賞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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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