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185號
原 告 三芝熱帶嶼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鎮江
訴訟代理人 王薈烈
被 告 賴昀心
何璟宜
潘明玉
江淑華
詹淑芳
馬楷玟
黃嵩琦
龔弘翔
柯紅如
廖宜偵
柯紳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7,285元,依修正前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