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聲字第1號
抗 告 人 陳乃華
陳庚辛
呂陳桂枝
楊陳桂娥
陳秋利
陳忠正
陳陸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張寶蓮等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上訴人對
本院民國114年6月6日所為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