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4年度,74號
SLEV,114,士簡,74,2025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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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宋思源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宗明即邵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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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羅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萬2,000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2萬5,7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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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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