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738號
原 告 蔣天麟
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
被 告 蔣立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8,500
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