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黃耀賢
陳朱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暉倫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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