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4年度,168號
SLEV,114,士簡,168,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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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68號
原 告 曾林珠英
訴訟代理人 辛啟維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家杭律師
被 告 蔡秀卿
訴訟代理人 趙文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萬0,35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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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