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花朝欽
陳朝宗
陳麗嬌
花美麗
花萬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遺
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60,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1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