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79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詹珉權
詹順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詹珉權住所位在新北市三重區;被告詹順傑
住所位在彰化縣,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本院審酌本件主要債務人即被告詹珉權住所在新北市三重
區,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