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4年度,749號
SLEV,114,士小,749,202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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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749號
原 告 朱建生
被 告 Rafi Alip Nuar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位在桃園市,此有中華電信資料查詢在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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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