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6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馨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666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0月8日】止
之利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