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4年度,429號
SLEV,114,士小,429,2025060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42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莊友仁
被 告 江世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96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3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496元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