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4年度,104號
SLEV,114,士小,104,202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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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04號
原 告 許又文
被 告 張宇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
年度附民字第15號),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元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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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