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司調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許瑞淨
上列聲請人許瑞淨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我要要回我的錢等語。
二、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按有無
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
得斟酌各種客觀情事認定之。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載明具體特定之調解之聲明、原因
事實及足資特定相對人身分之調查方式,經本院於民國(下
同)114年3月26日函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
14年4月2日收受通知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故本
院認為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應認為有不能調解之情形,
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