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4年度,686號
SLEM,114,士簡,686,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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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4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嘉安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貳袋(含外包裝袋貳只,驗餘總淨重為
陸肆點參壹肆壹公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嘉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
為基礎,並審酌審酌被告理當知悉第三級毒品係戕害人之身
心健康之物,仍無視於毒品對於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
毒品犯罪之禁令,恣意持有上開毒品,助長毒品氾濫之風,
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
且其持有之動機、目的係為供己施用,兼衡被告之犯罪手段
、素行(參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扣案毒品之數量甚多且純
度甚高等情節,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沒收部分:
  扣案之白色結晶2袋(驗餘總淨重為64.3141公克),經送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 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且純質總淨重為56.3417公 克乙節,有該中心民國114年1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 毒品鑑定書附卷可考,屬被告非法持有之違禁物,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仙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禾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489號  被   告 陳嘉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嘉安明知Ketamine(下稱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 管之第三級毒品,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 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19時許,在基隆市七堵區 光明路,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炮」之成年人,以新 臺幣7萬元之代價,購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而持有之;嗣 於113年12月23日22時1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前,因形跡可疑而為警攔查,經其同意搜索,當場查獲,並 在其外套內扣得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2袋( 淨重64.3170公克,驗餘淨重64.3141公克,純質淨重56.341 7公克)及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微潮結晶



塊1袋(淨重17.0590公克,驗餘淨重17.0354公克)等物( 其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另案偵辦中)。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嘉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供述。(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三)扣案如犯罪事實所載之第三級毒品及照片。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如犯罪事實欄所載 之第三級毒品,請依法宣告沒收之。報告意旨以被告另涉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 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嫌,惟本件查無被告販賣第二級、第三 級毒品具體交易對象及交易內容之相關事證,自難遽認被告 確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犯行,然此部分 如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係一行為而 觸犯數罪名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 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黃仙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彥廷說明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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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