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4年度,660號
SLEM,114,士簡,660,2025062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昱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98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昱亘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壹點捌
零柒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證據應補充「勘察採證同意書、對話紀錄」外,其餘
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
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昱亘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理當知悉第二級毒品
大麻係戕害人之身心健康之物,仍無視於毒品對於健康之
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恣意持有上開毒品
,助長毒品氾濫之風,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終能坦
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扣案毒品之數量、素行(參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情節
,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銷燬部分:
  扣案之深綠色乾燥植株1袋(驗餘淨重1.8073公克),經送 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該中心民國114年5月5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考,是上開物 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 品,依法不得持有,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 裝,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 完全析離,應與第二級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至送 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思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禾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9837號  被   告 陳昱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昱亘明知大麻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定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於民國114年3月間某 日,在桃園市龜山區長峰路某處拾獲後而持有之,即放置在



其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辦公座位旁。嗣警於114年4 月15日15時37分許,因另案持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扣得第 二級毒品大麻1包(毛重2.03公克、驗餘淨重1.8073公克) ,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昱亘坦認在卷,復有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南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 片2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5月5日航藥鑑 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 二級毒品大麻罪嫌。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麻1包(毛重2 .03公克、驗餘淨重1.8073公克),均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林 思 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 玳 岑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