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4年度,434號
SLEM,114,士簡,434,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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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俊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4年度毒偵字第4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俊翰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查獲被告持有之吸食器1組(內有殘渣),檢出含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屬毒品違禁
物,因無法析離,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子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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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